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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氣溶膠滅火系統組成結構
1.4.2 工作原理
當氣溶膠滅火裝置上的獨立式報警控制器檢測到防護區內感煙或感溫火災探測器中任一個火災探測器發出的火災信號后,即發出聲光報警信號,并啟動聲光報警器。當保護區內的溫度和煙的濃度都達到響應值時,另一個火災探測器輸出信號,控制器發出再次聲光報警信號。如果控制器被事先設置成自動工作方式,這時控制器啟動氣體釋放指示燈,同時關閉門窗并通過模塊指令風機停運,關閉空調系統,并啟動倒計時延時。在進入倒計時 30 秒(可編程),火災現場人員撤離。在倒計時期間,操作人員可以強行停止氣溶膠滅火裝置的啟動。倒計時結束時,滅火控制器啟動電引發器,點燃氣溶膠藥劑,釋放出氣溶膠進行滅火,并檢測反饋元件回來的反饋信號。滅火保護區現場設有人工啟動或停止的啟動按鈕,無論是自動還是手動方式,都可以使用現場按鈕(或控制器面板上按鈕)進行強制操作。詳細操作參見氣體滅火控制器說明書。QRR 型氣溶膠自動滅火裝置上可以有獨立的報警控制器(選項),可以通過自身的二總線直接連接總線型感煙探測器、感溫探測器、聲光報警器、氣體釋放指示燈和輸入輸出模塊等設備,并實現手動 / 自動啟動滅火;也可以連接常規開關量感煙探測器、感溫探測器;或與其它消防報警主機相連,連接方式非常簡單,同樣達到自動滅火的效果。
1.5 氣溶膠自動滅火系統的設計 要求
1.5.1 氣溶膠滅火系統設計依據
依據國家標準《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2006 年版)。
1.5.2 防護區的要求
防護區應以固定的單個封閉空間劃分。一個防護區的面積不宜大于 500m 2 ,容積不宜大于 1600m 3 ; 防護區的環境溫度范圍為 -20 ℃ ~ 55 ℃ ,環境相對濕度不大于 90% ; 防護區門、窗及圍護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0.50h ,吊頂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0.25h ; 防護區不宜開口,盡量保證其封閉。如必須開口時,則開口應為開口面積與防護區內部表面積之比小于或等于 0.3% ,且應設置自動關閉裝置。當設置自動關閉裝置確有困難時,應加大 滅火劑 設計用量給予流失補償,流失補償量計算:開口面積比允許開口標準每增加 0.1% ,增加設計用量的 25% ; 在滅火系統啟動之前,防護區的 通風 、換氣設施應自動關閉,影響滅火效果的生產操作應停止進行; 防護區氣溶膠滅火裝置應均勻分散布置;
1.5.3 氣溶膠滅火劑滅火用量的計算
滅火劑滅火用量應為設計滅火用量和流失補償量之和。 滅火劑用量按下式計算:G=a·V·K1· K2式中: G 為滅火劑設計滅火用量( kg ); a 為滅火劑單位體積設計用量( kg/m 3 ),即 1m 3 滅火空間需要滅火劑的用量, a=0.1 kg/m 3 ; K1 :當 V< 500m 3 時, K1=1 ;當 V≥ 500m 3 時, K1=1.20 ; K2 :通訊機房、通訊基站、變(配)電室、 發電機 房、電纜夾層、電纜井、電纜溝、計算機房等 K2=1 ;可燃液體 K2=1.1 ;文物、檔案、圖書、資料等 K2=1.3 。 根據滅火劑用量的計算結果,確定在同一個防護區配置滅火裝置的規格及數量; 氣溶膠滅火裝置可按充裝滅火藥劑量設計為不同規格,工程設計時,應根據滅火系統的特點,確定滅火裝置在防護區的具體位置;對于有精密儀器場所,應考慮滅火裝置噴口盡量不要正對精密儀器門或其他開口。
1.5.4 安全要求
防護區內應有能在延時 30s 內使該區人員疏散完畢的通道與出口,在疏散走道與出口處,應設火災事故 照明 和疏散指示標志。 防護區的入口處應設火災聲光報警器。報警時間不宜小于滅火時間,并應能手動切除報警信號。 防護區的入口處應設滅火系統防護標志和氣溶膠滅火劑噴放指示燈。 在經常有人的防護區內的滅火系統應裝有切斷自動控制系統的手動裝置。 地下防護區和無窗或固定窗戶的地上防護區,應設機械排風裝置。 防護區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并能自動關閉,在任何情況下均應能從防護區內打開。 氣溶膠滅火裝置及其組件與帶電設備間的最小間距應大于 0.2m ,其外殼應接地。 氣溶膠滅火裝置與控制器的連接,應在竣工驗收后,經檢查控制器輸出端口無電信號,方可接通氣溶膠滅火裝置投入使用。
1.6 氣溶膠自動滅火系統的施工
氣溶膠滅火裝置的安裝與維修,由公司培訓的專業人員或當地消防工程公司進行。氣溶膠滅火裝置使用安裝前,應仔細閱讀本使用說明書和滅火控制器說明書。 氣溶膠滅火系統施工前應具備設計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滅火系統及主要組件的使用、維護說明書。氣溶膠滅火系統的施工應按設計施工圖和相應的技術文件進行,不得隨意更改。當需要修改時,須經原設計單位同意。 滅火裝置安裝時應固定,可進行地面固定或沿墻壁掛或采用其他方式固定,安裝后不允許拆卸和移動。 氣溶膠滅火裝置主排氣口正前方 1.0m 內,背面、側面、頂面 0.2m 內不允許有設備、器具或其他阻礙物。 滅火裝置不應安裝于下列位置: ① 臨近明火、火源處。 ② 臨近進風、排風口、門、窗及其他開口處。 ③ 容易被雨淋、水澆、水淹處。 ④ 疏散通道。 ⑤ 經常受震動、沖擊、腐蝕影響處。
1.7 氣溶膠滅火裝置的 安全使用和維護
1.7.1 氣溶膠滅火系統安全使用要求
防護區溫度應保持為 -20 ℃ ~ 55 ℃ ; 禁止將物品放置或堆放在影響滅火裝置安全范圍; 氣溶膠滅火為全淹沒形式,平時應注意防護區 門窗 的關閉; 滅火系統動作釋放 滅火 劑 前,所有人員必須在延遲時間內撤離防護區,滅火完畢,經檢查確認火災已經撲滅的情況下,可打開 通風 系統; 嚴禁無關人員亂摸滅火系統組件,以免造成誤噴或發生意外。
1.7.2 氣溶膠滅火系統的維護
氣溶膠滅火系統應由經過專門 培訓 的專人負責定期檢查和維護。 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外觀檢查,檢查主要內容: ① 設備可否移位; ② 設備工作是否正常; ③ 線路連接、控制顯示正常; ④ 標牌、安全標志完好。 防護區內的貴重物品和儀表應配有保護罩。滅火裝置釋放完畢滅火后應立即進行排風排除氣溶膠,然后用毛刷或吸塵器進行清理。物品表面有氣溶膠生成物痕跡時用柔軟濕布(擰干水)輕輕擦彈。 每年應進行一次年檢,年檢主要內容如下。 ① 探測設備運行情況檢查:主要檢查連接線路及探測器靈敏性。 ② 控制設備運行情況檢查: 控制器火警、故障、聯動和記錄信息。 氣溶膠滅火裝置應連續正常運行,不得任意中斷工作。發現火災,人員立即撤離現場,撤離前應關閉好門窗。 啟動器配置的備用電源嚴禁連續放電 24 小時,備用電源每五年需更換一次。 氣溶膠滅火裝置投入正常工作狀態后,有效期 5 年。超過有效期限后,由使用單位與供應商聯系更換。建立滅火系統使用檔案,對使用、檢查、維修與試驗做詳細記錄。